简体版
繁体版
ENGLISH
收藏本站
首 页
平安南粤
机构介绍
最新动态
办事指南
法律法规
电子刊物
证件知识
咨询电话
:96897
投诉电话
:(020)83111000 83111895 83111896
电话说明
办理进度查询:
网站内容查询:
您的位置:
出入境政务网
>>
办事指南
>>
外国人入出境
>>
不准入境出境情形
外国人不准出境情形
发布时间:2011-02-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
1、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2、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3、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4、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出境的。
【打印】
【关闭】
无标题文档
联系方法
|
版权声明
|
浏览建议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2002-2009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版权所有
ePRO易宝电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