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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近年来,出入境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突出,特别是组织偷渡及弄虚作假骗取、伪造、出售出入境证件等违法犯罪情况普遍存在。为了充分发挥公安出入境业务部门的职能优势,有效打击和遏制这类违法犯罪,2002年2月4日,公安部下发了《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公通字[2002]7号),对原来由刑侦部门管辖的《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调整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行使公民因私出入境业务的行政管理权,同时行使出入境领域违法犯罪的刑事侦察权。打击出入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成为我们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

    “出入境领域禁区”是指中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民、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外国社团)不得擅自从事或强制禁止从事的涉及出境、入境的活动。主要是指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和《刑法》第318、319、320、321条规定的行为。包括:      

 l    严禁持用无效的、或他人的、或伪造的、或涂改的出入境证件;
 
l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
 
l     
严禁骗取出入境证件;
 
l     
严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l     
严禁非法出入国(边)境;
 
l     严禁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禁持用无效的、他人的、伪造的或者涂改的出入境证件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
严禁骗取出入境证件
严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严禁非法出境、入境
严禁危害国家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重大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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