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