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程赴港澳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程序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内地居民单程赴港澳定居审批工作实行“四个统一”的审批管理办法,即统一申请办法、统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进度、统一收费标准。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四个统一”审批管理办法,所有单程赴港澳定居申请由县市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初审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利用网络将有关资料传输上报省厅出入境管理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签收后进行电脑自动打分。然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根据公安部划定的分数线以及申请人的分数由电脑自动安排出境定居。具体受理审批程序如下: 1、县(县级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受理及初审。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公安局(分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及相应证明,申请一旦被受理,受理机关就会给申请人一张受理回执,申请人可以凭受理回执到省市县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审,如符合条件的,上报地级市公安局审批。 市直属单位的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申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审批同意后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省直属单位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申请,审批同意后,参加全省排队,等待安排出境。 2、地级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对县(县级市、区)公安局(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对外公示。审批结果对外公示15天后,如无人投诉举报的,由市公安局将申请人的资料通过电脑传输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省公安厅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复核及出境安排。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对各市上报的申请资料分类进行电脑自动打分和复核,然后根据公安部划定的安排分数线由电脑自动提取申请人名单进行安排。 4、拟安排出境人员名单公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拟安排出境的申请人基本资料在传媒上公布,15天后如无人投诉或举报的,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公安局为申请人办理赴港澳定居手续。 5、发放证件。申请人凭通知书、注销户口证明和交还身份证的回执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从指定的口岸出境。 单程赴港澳定居申请,从受理之日起,60天内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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