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依靠儿童投靠类申请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除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外,凡18周岁以下(包括18周岁),父母双方均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或父母双亡的内地无依靠儿童可申请赴香港(澳门)定居投靠在港澳的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类申请手续如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和按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验3张规格为33×48mm的彩色照片,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另外2张随表附送; 2、交验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3、交验父母结婚证、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父母离婚的需出具法院裁定的父或母对申请人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孤儿投靠亲属的,需出具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香港(澳门)的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亲属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6、如香港(澳门)居民属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出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以及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7、如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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