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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赴港澳商务签注申请范围和审批条件的通知

  从2004年3月1日起,我省对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申请范围和审批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年纳税额为5万-20万人民币、创汇30万-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2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营业执照持有人签发有效期为三个月多次的商务签注。
  二、年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创汇120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5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三个月或一年多次的商务签注。
  三、年纳税额为50万人民币、创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一年或三年多次的商务签注,给主要业务人员签发有效期为三个月或一年多次的商务签注。
  四、增加"有效期为七天,一次进入有效的商务签注"种类,其他人员确实前往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一律签发有效期为七天,一次进入有效的商务签注。七天一次进入有效商务签注收费标准:首次申请20元/项(不含通行证收费)、再次申请20元/项。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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