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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组织、送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  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广东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暂行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2000年12月14日粤公通字[200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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