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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协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协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协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协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人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广东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暂行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2000年12月14日粤公通字[200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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