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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一)加入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二)恢复中国国籍: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或无国籍人。 (三)退出中国国籍:中国公民。
受理机关
在境内,为定居地的县(市)、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在境外,为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或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申请手续
(一)填写申请表: 1、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2、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填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3、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上述申请书(表)一式三份,每份申请表(书)贴上申请人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相片,并另附一张相同的相片,供签发证件使用。国籍申请书(标)由申请人用钢笔逐项、准确、如实地填写,字迹要清晰(儿童或本人无力填写的可由他人代填,但要在“代写人”处签字,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盖章或按手印)。 (二)申请人要求加入(或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三)相应证明: 1、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1)外国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定居签证复印件; (3)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供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4)加入中国国籍的,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薄复印件; (3)与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事由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他事项
1、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在60天内办理入户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2、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中国公民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3、被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即丧失中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外国人有关规定办理。
收费
(一)手续费人民币50元(按人头计算)。手续费在受理时交纳,由受理机关收取,不论国籍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二)国籍证书按人头收费,每人200元人民币,由受理机关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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