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在内地收养子女可否申请赴港定居
最近,香港一姓张的先生致信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反映其夫妻在港定居,没有生育能力,在内地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收养了一男童。2000年以收养子女投靠父母为由向当地公安局申请赴港定居未获批准。他在信中说,2001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赴港定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港人在内地收养子女赴港定居政策作了调整。新政策规定,港人在内地收养子女可以赴港定居。为此,他询问:他养子的申请是否继续有效,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能否按照新的政策批准他的养子赴港定居? 张先生的来信道出了许多在港养父母的心声。据我们最近研究的十多个收养子女的个案发现,原来已经申请不获批准需重新申请的有7人,占54%;从未申请的有3人,占23%;出生后未办理户籍登记或其他手续不全而未获批准的有3人,占23%。根据新政策规定,港人在内地收养子女只要在收养时按照当时内地的有关法规办理了收养法律手续的,即可凭户口资料和收养关系的法律证明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赴港定居申请。至于在新政策出台前申请未获批准的,由于有关申请材料已作归档处理,也须回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如果没有办理常住户口的,需要按照内地的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手续后在户口所在地市、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