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
广州张先生来信反映:他于1975年在广州出生,他的母亲在1969年赴港定居并在1978年首次领取了香港居民身份证,他想知道:如何才算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他是否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申请条件? 张先生提出的问题颇有代表性。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为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不论年龄大小均可获准赴港定居。 一、父亲或母亲所持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的; 二、父亲或母亲所持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7年的; 三、父亲或母亲早年曾前往香港地区住满7年后,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定居的。 从以上条件定义可以看出,所谓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就是:出生时,其父或母必须是已经拥有香港永久居民的资格。从张先生的个案来看,张先生的母亲在1969年赴港定居,1975年在广州生下张先生,1978年首次领取香港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张先生出生时,其母未在香港住满7年,未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资格,因而张先生不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不能以永居子女的身份申请赴港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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