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父母类申请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除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外,凡在香港、澳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身边确无子女照顾的,其在内地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一名子(女)可申请赴港澳定居照顾父母。广东省2002年单程赴港澳定居照顾父母类安排分数线为6分,即父母均年满60周岁,一方或双方定居香港或澳门,申请人在18岁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的,经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年内安排出境定居。照顾父母类申请手续如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和按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验3张规格为33×48mm的彩色照片,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另外2张随表附送;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5、如申请人是国家公务员或国有、集体事业单位职工的,需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其余申请人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加具意见; 6、如香港(澳门)居民属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以及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7、如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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