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子女问题致梁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梁先生: 你好!你给我们的来信收悉。你在信中说:您的伯父于解放前赴港定居,因没有生育能力,在1978年将你收为养子。但领养时,只按照当时的农村风俗习惯摆酒祭祖,没有办理具有法律意义的领养手续。你的伯父于1998年在香港去世,伯母现已75岁,年老体弱,一人在港无人照顾。像你这样只有事实收养关系、没有办理收养关系证明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赴港定居,如果提出申请,是否需要补办收养公证书?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的子女欲申请赴港定居,1992年4月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从你的来信看,你虽然被伯父伯母领养,但你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就是说没有法律依据证明你在1978年被收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暂不符合赴港定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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