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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换发、补发(2008.1.3)

 

护照换发、补发及变更加注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有效期不满六个月,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护照损毁、遗失和被盗的,可申请补发护照。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相片加注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机关

我省户籍居民向户籍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现役军人向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护照换发、补发或变更加注的,应向其暂住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照相馆打印的相片回执。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护照换发的,需提交原护照及复印件。
  
(四)申请护照补发的:1、因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护照及损毁原因说明;2、因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或遗失、被盗情况说明。
   
(五)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的,提交需要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六)属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时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七)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八)属于现役军人,不需提交户口簿,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九)属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护照换发、补发或变更加注的,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四、特殊情况说明
     1、申请护照换发、补发时,需同时办理护照换发、补发加注;因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需同时办理曾持护照加注。

2、如果原护照是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的,申请人申请补发护照,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向审批签发该护照的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核实原护照签发情况后给予补发新护照。
   
五、处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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