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对象、事由和法律依据 一、对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具我国法人资格,为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活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的各类出入境活动)和其他非公务活动(包括非公有制企业中方雇员出国商务考察、会议、个人自费出国参加文体活动等),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事由:受理、审批、发证、年审和其他(备用金监管、违法查处) 三、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二)《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审批打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关于受理、审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经济法规和民商法规。
第二章 受理
一、受理对象 在广东省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不包括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的企业。 二、受理机关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的地级及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下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提出申请。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如其常住户口不在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申请前应当在机构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妥暂住手续。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以自然人出资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主要出资人。 (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五)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四、受理资料 申请机构在交验国有银行出具的备用金存款凭证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同时,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学历职称证书、资格证明复印件(验讫原件),聘用工作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讫原件); (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验讫原件);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有验资证明复印件(验讫原件); (五)企业章程; (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八)住所和经营所场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使用证明复印件(验讫原件);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五、受理工作内容 (一)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对复印件材料必须验讫原件,并盖上“已核原件章”和签名。 (二)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实地考查和资质审核。由受理机关二名以上(含二名)民警,并可邀请公安机关廉政监督员参加,对被考查、审核的中介机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考查、审核意见。 (三)受理机关对实地考查、审核合格的申请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省厅下发的“打分标准”进行集体讨论批分,提出审批意见,加盖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印章上报省厅进行资格认定(一式两份)。同时,在受理机关的警务公开栏和所在地的市级报刊上公布所有申请机构的分数,及省厅接受投诉举报电话:020-83111000。 第三章 审批和发证 一、审批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二、审批对象:各地级市公安局上报的申请机构。 三、审批工作内容 (一)审核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受理机关出具意见是否规范,有无加盖公章及受理人、负责人签名。 (二)复核受理机关对申请机构的打分有否错漏,评定分值是否公平、合理。 (三)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抽查部份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公安机关有权视情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审批程序、时限及结果 (一)省厅收到上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二)省厅完成审批工作后,将以市为单位,统一通过省厅出入境管理处的警务公开栏和省级报刊上公布各市获得资格认定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和分数,公示期限15天。期间如无投诉举报,省厅将其上报公安部备案,由公安部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受理机关要及时通知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五、发证 (一)申请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制作好后,省厅将其名单和《经营许可证》下发有关市公安局,由原受理机关给申请机构寄发《批准通知书》。 (二)申请机构接到《批准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在申请时认缴的备用金数额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入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到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年审 一、年审机关: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为受理部门,省厅出入境管理处为审核部门。 二、年审时限:每年度一月,各市公安局受理中介机构的年审申请,并对年审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和审核年审材料,并出具年审意见,于每年度二月上旬上报省厅进行审核。省厅在每年度二月底以前完成企业的年度审核工作。 三、年审材料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审核要求,于每年度一月中旬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 2、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3、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的情况报告; 4、中介项目明细表; 5、年度营业额和完税营业额复印件(验讫原件)。 四、年审结果 省厅将年度审核结果通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于每年三月在省级报刊上公布获得年审通过和不通过的中介机构名单。
第五章 其他 一、纠纷和违规、违法处理 (一)民事纠纷。地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59号部长令的规定,督促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双方的承诺。若发生合同争议,应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通过消费者委员会、仲裁机构或中介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调解或仲裁解决。 (二)违反行政法规。对不按要求申请《经营许可证》或年度审核的中介机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申报变更记录、发布广告或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由所在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违反刑法。中介机构利用合法地位为晃子,从事伪造出入境证件、弄虚作假骗取证件、组织他人偷引渡、出售倒卖出入境证件、运送他人偷引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二、备用金监管 (一)地、市级公安局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中该中介机构的委托帐户。 (二)中介机构需要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支付赔偿、罚款、罚金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局负责审批或强制执行。结果及时上报省厅。 (三)中介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分立或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经营许可证》,需要动用或分割其备用金及其利息的,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在省级报刊上登报声明,90天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批准其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结果及时上报省厅。 |